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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源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吴桂元与王晓鹏、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元,王晓鹏,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源民初字第517号原告吴桂元,男,192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周晋生,太原市迎泽区神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晓鹏,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太原市人,现住太原市清徐县。委托代理人秦睿(系被告的丈夫),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清徐农商银行大堂经理,现住太原市清徐县。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31号鸿富大厦6层。负责人王格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慧强,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职工,现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桂元诉被告王晓鹏、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桂元因考虑到二次治疗费用问题,故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桂元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8元减半收取424元,由原告吴桂元负担。审判员  王一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连昱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