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蔡双青与郑书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蔡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以给予被告六个月和好考验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蔡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温 超审 判 员 李正中代理审判员 吴杨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超方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