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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4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刘维祥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4652号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维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4652号罪犯刘维祥,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2)涪法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维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3年11月22日以罪犯刘维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刘维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维祥予以减刑一年。(减刑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6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永能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