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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5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苏建民与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民,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483号原告:苏建民。被告: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南路263号。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民与被告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建民于2013年11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建民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建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由原告苏建民承担1087.5元。代理审判员  朱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