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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商辖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华鹏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延长石油榆林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鹏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榆林煤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商辖初字第89号原告华鹏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道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鹏,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延长石油榆林煤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云,总经理。原告华鹏集团公司与被告陕西延长石油榆林煤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陕西延长石油榆林煤化有限公司在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原、被告于2009年8月24日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第十六条明确约定了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为向买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故此案本院无管辖权,应移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8月24日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第十六条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为“……,协商不成,依法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买受人所在地即被告住所地,该约定合法有效。故此案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圣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