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终字第3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余远盛与被上诉人陈粉女、邬金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远盛,陈粉,邬金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36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远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粉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邬金梅。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林娟,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余远盛因与被上诉人陈粉女、邬金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3)栖迈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余远盛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余远盛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远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5元,由上诉人余远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伟审判员 曹 艳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