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周树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树明,万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1073号申请执行人周树明。被执行人万建中。周树明与万建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一、被告欠原告借款94000元,自愿于2012年8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被告负担。至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树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阳执行员 相咸泉执行员 黄建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