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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1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周积龙与李强、邢家俊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积龙,李强,邢家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591号原告:周积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周友金。被告:李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邢家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积龙与被告李强、邢家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积龙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积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积龙负担。审判员  耿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