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滨商初字第7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斯敏洪与杭州恒兴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敏洪,杭州恒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740-3号原告斯敏洪。被告杭州恒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4028号1号楼五层东区。法定代表人李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新军,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斯敏洪诉被告杭州恒兴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斯敏洪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蓝钦如代理审判员 费 婧人民陪审员 蒋红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来建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