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亳民一终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许洁与腾金山、张继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洁,腾金山,张继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3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洁,女,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孙从文,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大为,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腾金山,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继彬,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委托代理人:腾金山,身份信息、住址同上。上诉人许洁因与被上诉人腾金山、张继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许洁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及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许洁申请撤回本案二审上诉及一审起诉,都是对自己��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许洁撤回本案二审上诉;三、准许许洁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一审案件���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均由许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三年十一��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