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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南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陶某甲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甲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洛南刑初字第00154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甲,男。2013年6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刑诉(2013)第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詹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陶某甲无证驾驶陕H092**号星火王牌三轮汽车,将车倒向邻居蔺某某家的房地基上时,将同村何某某及其女儿王某某碰撞,致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陶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将王某某送往洛南县医院抢救,在转商洛中心医院途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陶某甲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8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洛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洛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刘晓军、王鹏真出具的案件线索来源、抓捕破案经过、洛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户籍证明信、死亡注销证明、车辆肇事事故调处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的领条及谅解书等书证,洛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肇事现场勘察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陕西省洛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修理技师叶某某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人陶某乙、陶某丙等人证言,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甲在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保安全,但由于其疏忽大意而导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的危害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本案的发生与被害人王某某的监护人何某某未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有一定关系,且被告人陶某甲在案发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陶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为情节较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及认定情节较轻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陶某甲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XX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