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崇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黄本义、黄风平等与徐干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本义,黄风平,黄金文,黄镇平,徐干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崇民初字第612号原告黄本义,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务农,住崇仁县,原告黄风平,女,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打工,住崇仁县,原告黄金文,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打工,住崇仁县,原告黄镇平,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打工,住崇仁县,原告黄风平、黄金文、黄镇平委托代理人黄本义,系三原告父亲,特别授权代理。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国民,崇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徐干南,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无业,住抚州市临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宁都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环西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廖太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甘英辉,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黄本义、黄风平、黄金文、黄风平与被告徐干南、人民财保宁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本义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国民、被告徐干南、人民财保宁都公司委托代理人甘英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方诉称,2013年7月24日19时30分许,胡桥生驾驶赣B×××××二轮摩托车由抚州市前往江西省宁都县,途经事故地点208省道266KM+167KM路段时,因胡桥生驾车未确保安全,致使赣B×××××摩托车撞上路边行人邹清红,造成胡桥生送医院途中去世,邹清红经医院无效去世及赣B×××××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崇仁县交警队对本起事故认定,胡桥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邹清红是行人,不负事故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人民财保宁都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邹清红是帮被告徐干南拖车,与其形成义务帮工关系,邹清红的去巨与帮被告徐干南拖车有因果关系,所以被告徐干南和人民财保宁都公司都负有赔偿责任。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32000元。被告徐干南辩称,我是应邹清红的要求送人去帮她干活,路上车坏了,我叫她来接人,我不承担赔偿。被告人民财保宁都公司辩称,我公司根据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责任按合同约定承担理赔责任,被保险人也在事故是死亡,其民事义务已终止,因此本案精神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费用。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4日19时30分许,胡桥生驾驶赣B×××××二轮摩托车由抚州市前往江西省宁都县,途经事故208省道266KM+167M路段时,因胡桥生驾车时未确保安全,致使赣B×××××二轮摩托车撞上路边行人邹清红,造成胡桥生送医院途中死亡、邹清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赣B×××××二轮摩托车受损一重大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崇仁县交警大队认定,胡桥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邹清红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邹清红被送往崇仁中医院抢救治疗,同日转往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535.5元。原告黄本义是受害人邹清红丈夫,原告黄风平、黄金文、黄镇平系受害人邹清红子女。受害人邹清红系农村户口。肇事车辆赣B×××××在被告人民财保宁都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公司赔偿原告黄本义、黄风平、黄金文、黄镇平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08535.5元,此款限于2013年12月20日前支付。二、原告黄本义、黄风平、黄金文、黄镇平撤回对被告徐干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9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70元,由原告黄本义、黄风平、黄金文、黄镇平负担。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徐干南虽然没有参加调解,但调解协议的内容没有增加其赔偿责任,没有侵犯被告徐干南的利益。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立案庭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审 判 长  肖志峰助理审判员  甘志强人民陪审员  吴建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铭姗附:执行标的款账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崇仁县支行户名:崇仁县人民法院账号:15×××83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