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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执裁字第00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宗山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宗山,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0935号申请执行人刘宗山,男。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游海,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宗山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宗山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房屋过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13年5月13日向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立新街某房屋过户至刘宗山名下。申请人刘宗山于2013年11月15日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