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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扶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曹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1787号原告朱某某,女,1940年7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曹某某,男,1930年10月29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凌海市。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曹某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艳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