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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执字第18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东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下与陈家峰、袁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东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陈家峰,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亭执字第1827-1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东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郑志华,该社负责人。被执行人陈家峰,男,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袁勇,男,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东南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下与被执行人陈家峰、袁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亭东商初字第00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12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陈家峰、袁勇未履行判决书中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家峰、袁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20000万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亚审 判 员  张炳富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