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李焕侠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焕侠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32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焕侠,曾用名李欢欢,女,生于1983年1月25日生。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3)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焕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毅、代检察员焦晓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焕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被告人李焕侠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洛阳市西工区汉康路租赁他人房屋开办李欢欢诊所从事医疗活动。2012年5月17日、2013年4月23日、2013年6月7日,被告人李焕侠因无证无照非法行医三次受到洛阳市西工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后,并未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2013年6月26日,被告人李焕侠在诊所内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上述事实,有证人郭某某证言、西工区卫生局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为证,与被告人的供述相吻合,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焕侠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焕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李焕侠对公诉机关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焕侠违反国家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焕侠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焕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焕侠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车继敏审 判 员 黄 静人民陪审员 夏晓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