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法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何贵云与周林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何贵云,被执行人周林和,本院在执行何贵云申请执行周林和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周林和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荔民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覃丽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