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079、1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青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青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079、1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青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青云,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孙青明,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瑭,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青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天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两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816、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盖公司是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1月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以下简称GETTY公司)的确认授权书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及中文译本进行公证,根据确认授权书,华盖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华盖公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谈判、诉讼等。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公司知识产权(版权、精神权利)的侵犯。在授权确认书所列附件A中,列明了“TheImageBank”、“Riser”等条目。2011年12月22日,华盖公司向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处依保全程序制作成(2011)大中证经字第173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主要内容为:1、打开IE浏览器,清除浏览记录,分别进入http://www.kingtechcn.com/docc/default.html、http://www.kingtechcn.com/docc/aboutus-default.html、http://www.kingtechcn.com/docc/contact-default.html、http://www.kingtechcn.com/docc/product-default.html,打开新页面,内容为“深圳市青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刊载有公司简介、联系方式、产品介绍等文字说明并配图;2、进入http://www.gettyimages.com,打开新页面;在页面“international”下拉菜单中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打开新页面,在搜索框内先后输入以下编号:487739、84380781,搜索到相关图片;再点击页面中的“关于我们”,内容系GETTY公司和华盖公司的介绍;3、进入到http://bcainfo.miitbeian.gov.cn,页面为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点击该页面中的“公共查询”,再点击“备案信息查询”,在“备案/许可证号”处输入“粤I**备1006786号”,并输入算术结果,点击提交,显示网站首页网址为www.kingtechcn.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青天成公司。经比对,www.kingtechcn.com网站所刊载的图片中,有2张图片与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展示的2张图片具有同一性,分别为:1、品牌是TheImageBank,编号是487739,内容为工业;2、品牌是Riser,编号是84380781,内容为人。庭审中,青天成公司承认www.kingtechcn.com网站系其所有,但由案外人深圳市迪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蒙公司)代替其注册,且网站的设计制作与维护服务均由迪蒙公司提供,并提交了其与该公司签订的《网站建设服务订单》以证明其主张。经查,该《网站建设服务订单》中约定,网站建设有关的材料及图片等由青天成公司提供,发生侵权情形由青天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另查,网站首页网址为www.gettyimages.cn的网站名称为华盖创意,主办单位为华盖公司。又查,华盖公司为本系列案各案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此外,华盖公司还提交其与案外人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深圳市指点广告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和收款回单,以证明GETTY公司同类型图片的许可使用费用标准。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涉案作品在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展示,其品牌包含在GETTY公司的确认授权书所列附件中,该网站对涉案作品声明了版权。故在青天成公司无相反证明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为GETTY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而华盖公司在GETTY公司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关著作权利。根据经公证的GETTY公司确认授权书等,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因此,华盖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本系列案的适格主体。青天成公司未经GETTY公司和华盖公司许可,在其开办的网站上使用了两张涉案图片,其行为已构成侵权。青天成公司辩称其网站为案外人设计制作并进行维护,其对使用涉案图片的情况并不知情,但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网站实际所有人系青天成公司,网站上所刊载的图片系由青天成公司提供,且其与案外人约定若发生侵权行为亦应由青天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而其是否因此获利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故青天成公司关于此方面的辩解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其除应立即停止侵权外,还应赔偿华盖公司的损失。华盖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青天成公司的违法所得数额。华盖公司提交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只是其与两案外人之间关于图片许可使用费的约定,与本系列案无关,不能作为确定侵权损失的标准,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综合青天成公司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华盖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开支等因素,对华盖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原审法院不予全部支持,酌定每案每张图片为人民币5,000元。本系列案共涉及2案2张图片,其赔偿数额总计为人民币10,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青天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华盖公司在其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n)上展示的摄影作品(1、品牌是TheImageBank,编号是487739,内容为工业;2、品牌是Riser,编号是84380781,内容为人);二、青天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各案各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本系列案共计人民币10,000元;三、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各案受理费均为人民币50元,均由青天成公司负担。上诉人青天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华盖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没有证据证明GETTY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也不能通过无效之授权获得原告资格。《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中,GETTY公司只是声明自己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片享有版权,未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原作者的授权书,根本未提及涉案图片是否包括在其中。同时GETTY公司只是声明自己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不能证明对相关图像的使用权具有排他性,不排除他人也有使用权。华盖公司在其网站中没有提供涉案图片的具体拍摄时间、地点、著作权的有效期以及原作者的授权书和《著作权登记证书》。在GETTY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及以往华盖同类诉讼案件中,明确表明GETTY公司对绝大部分图片只是代销,只对极少部分图片拥有著作权。并且,GETTY公司也承认,部分图像已流入公共领域,或已过保护期不再受相关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是限于青天成等被告系小公司,无力寻找相反的证据。二、涉案网站上所刊载的图片不是青天成公司提供。青天成公司与迪蒙公司签订的《网站建设服务订单》显示,青天成公司仅提供公司介绍和产品介绍等与网站建设相关的图片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完整、真实、合法,其他有关网站建设的一切事宜均由迪蒙公司负责。业界公认的网站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网站形象、轮廓布局设计相关的图片和资料一般都是由承建方提供和选择的,业主方公司只是应承建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公司介绍和产品介绍的相关资料。青天成公司提交的与迪蒙公司的往来邮件中,可见迪蒙公司仍保留有当时与青天成公司联系更换图片事宜的记录,迪蒙公司也承认网站上的图片是由其提供并进行维护的。一审法院并未向迪蒙公司求证,仅根据《网站建设服务订单》中的表述认定网站上所刊载的图片系由青天成公司提供是不合情理的,也是不严谨的。三、原审判决金额也过高,华盖公司提出高额索赔诉讼,具有恶意。华盖公司在确知青天成公司已经善意地更换图片之后,不顾青天成公司提出的合理解决纠纷的建议,仍坚持认为青天成公司是恶意侵权、严重侵权,坚持高额的赔偿要求,并不断提高赔偿金额,具有恶意。华盖公司律师函中声明图片价值3,000多,而华盖公司网站上说明部分图片仅值5美元,而一审判决每幅图片赔偿5,000元,显属过高。华盖公司及GETTY公司利用中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的宽松要求,将“署名”偷换概念为“水印”,在中国提起了大量的恶意诉讼,浪费了中国的司法资源和法官的精力,借打包诉讼等手段从中小企业身上获得了不当利益,其该种行为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被上诉人华盖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华盖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两案均请求法院判令青天成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网站中使用的侵权图片;2、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两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涉案487739、84380781图片刊登在GETTY公司的相关网站上,图片上有“gettyimages®”水印,即GETTY公司的署名,图片下方声明GETTY公司拥有该图片的合法版权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GETTY公司应视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故原审法院在青天成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GETTY公司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华盖公司经过GETTY公司许可,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公司所授权品牌图片,而涉案图片属于《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所列举的TheImageBank、Riser品牌,故华盖公司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诉讼,青天成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青天成公司在其持有的域名网站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图片,侵犯了华盖公司涉案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华盖公司损失的侵权责任。青天成公司辩称侵权图片系其公司网站的承建商迪蒙公司提供,但此系迪蒙公司与青天成公司的内部关系,不能对抗权利人的侵权主张。因华盖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青天成公司的违法所得,原审法院根据作品类型、青天成公司侵权性质、情节及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每案赔偿额为人民币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金额考虑了华盖公司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因素,高于华盖公司起诉之前要求青天成公司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之处。青天成公司上诉主张原审判决金额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青天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青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史 仲 凯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卓春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