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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狮民初字第3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狮民初字第3912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黄某某,男,1982年7年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耿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