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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蜀民一初字第02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段启保与合肥泰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启保,合肥泰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蜀民一初字第02658号原告:段启保,男,195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周谷堆民房。委托代理人:陈效,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泰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银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养生,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硕,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启保与被告合肥泰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启保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段启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段启保负担。审判员  李中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