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丹民一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当涂县薛津采石公司与吴道凤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案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当涂县薛津采石公司,吴道凤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丹民一初字第00177号原告:马鞍山市当涂县薛津采石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吕成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业雄友,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道凤,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委托代理人:刘良根,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当涂县薛津采石公司与被告吴道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当涂县薛津采石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当涂县薛津采石公司撤回对被告吴道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当涂县薛津采石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水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芮康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