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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执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刘铭波与曾文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铭波,曾文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203-2号申请执行人刘铭波。被执行人曾文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曾文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