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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获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甲、刘某诉被告闫某乙、闫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甲,刘某,闫某乙,闫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闫某甲。原告刘某。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双喜,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乙。被告闫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甲、刘某诉被告闫某乙、闫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甲、刘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甲、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甲、刘某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史献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穆应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