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民三终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彭双红与被上诉人李静返还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双红,李静,惠海林,李鸣富,胡国生,宁乔生,谭太平,郴州国能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民三终字第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双红,男。委托代理人钟宸,宜章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静,男。委托代理人龙云飞,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惠海林,男。原审被告李鸣富,男。原审被告胡国生,男。原审被告宁乔生,男。原审被告谭太平,男。原审被告郴州国能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湘南国际物流园内。法定代表人宁光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彭双红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双红及其委托代理人钟宸,被上诉人李静的委托代理人龙云飞,原审被告李鸣富、宁乔生、郴州国能气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宁光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惠海林、胡国生、谭太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3)郴北民二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164元,退还给上诉人彭双红。审 判 长 陈 璋审 判 员 刘殳杨代理审判员 朱丹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曹献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