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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3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与易升华、胡志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易升华,胡志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32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宁乡县宁乡大道中段(城郊乡罗宦社区月塘组)。法定代表人黄志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华,男,196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客户经理,住宁乡县玉潭镇振兴南路***号(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廖革新,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行经理,住宁乡县玉潭镇玉潭中路高家巷**号(一般代理)。被告易升华,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黄材镇峡塘村喻家组。被告胡志辉,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巷子口镇政府宿舍楼。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诉被告易升华、胡志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以已与被告易升华、胡志辉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罗勇谋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郑 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