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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一初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王珍珠与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珠,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01727号原告:王珍珠,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张汪明,男,住址同上,系王珍珠丈夫。被告:陈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王珍珠诉被告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珍珠委托代理人张汪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珍珠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约定利息5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归还了1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陈军未到庭,也未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权。王珍珠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二份证据:证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证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陈军未到庭,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经审查,王珍珠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4月2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6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归还了1万元,尚欠5万元未还。2013年8月16日,原告遂诉请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陈军向王珍珠借款6万元,其应当及时、足额偿还,其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已构成违约,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陈军尚欠5万元未还,故王珍珠要求陈军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珍珠借款人民币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庆军审 判 员  闻 剑人民陪审员  汤 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