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濉民一初字第02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殷某与刘某甲、肖某、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刘某甲,肖某,刘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一初字第02269号原告:殷某,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赵标,濉溪县百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女,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肖某,女,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刘某乙,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肖乾龙,濉溪县百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刘某甲、肖某、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调解并履行,原告殷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7.5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判员 张陈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