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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梁士明与朱瑞银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士明,朱瑞银,北京隆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222号原告梁士明,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被告朱瑞银,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被告北京隆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昊腾家园物业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永贵原告梁士明诉被告朱瑞银、北京隆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梁士明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朱瑞银、北京隆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士明撤回对被告宋瑞银、北京隆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梁士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