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7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李淑霞与被告赵建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初字第7402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王俊嵋,系青岛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先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俊嵋、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9月29日登记结婚,1993年4月16日生有一男孩,取名赵某乙。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不尽家庭义务,难以共同生活。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有财产;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所陈述的不对,被告给原告看过病,也尽到了作丈夫的义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夏天认识,1991年9月29日登记结婚,1993年4月16日生育一子赵某乙。自2013年4月18日原告住院治病以来,双方出现了一些矛盾,发生争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婚姻登记证明以及双方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和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家庭应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在��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帮互助,互谅互让,遇事协商解决。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并生育一子,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近来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只要双方加强交流沟通,夫妻和好仍有希望。现原告请求离婚,被告认为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也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通过沟通交流,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审判员 马先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衍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