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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执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杨惠莲与黄耀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惠莲,黄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执字第2517号-1申请执行人杨惠莲,女,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黄耀明,女,汉族,1956年1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关于杨惠莲诉黄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耀明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向申请执行人杨惠莲偿还借款27000元及利息和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惠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312.14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耀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耀明的银行存款、收益人民币2815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侯文彪审判员  黎健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嘉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