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2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梁美英与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美英,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057号原告梁美英,女,1971年2月9日出生,北京城关建伟建材经销部业主。委托代理人张俊甲,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燕房路1号北2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权,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美英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美英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美英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美英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梁美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贾 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