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彭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235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刘兆宝,郑州市二七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原告彭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兆宝、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张博,××××年××月××日生育次子张皓,××××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乙。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殴打原告。原告多次劝说,但被告一意孤行,从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抚养,张皓由被告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双方有很好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现在身体有病,正在治疗期间,不适宜离婚。我们婚后有三个子女,为了更好的照顾孩子,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张博,××××年××月××日生育次子张皓,××××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乙。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抚养,张皓由被告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之间应该互谅互让,相互关心和信任。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并生育三个子女,且双方子女年龄尚小,急需父母关某,双方均应把更多精力放在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上。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有一些摩擦和矛盾,只要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一些沟通,多一些理解和宽容,仍然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因无证据证明,故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彭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唯人民陪审员 窦麦花人民陪审员 李中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关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