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636号,原告黄XX与被告盘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一初字第636号原告黄XX,男,1972年生。被告盘XX,女,1979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与被告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3年11月27日以有关事实未完全查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证据准备不充分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分,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X撤回对被告盘XX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黄XX负担。审 判 员  胡艳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