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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行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玉梅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梅,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陈林,刘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武侯行初字第50号原告周玉梅,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福临乡,现住江安河村五组,身份证号码:512927********4481。委托代理人杨林,四川尚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仕聪,男,1974年3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福临乡,现住江安河,系原告丈夫。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郭波,局长。委托代理人吴鹏,1954年1月12日出生,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该局民警。委托代理人李娟,1982年3月10日出生,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该局民警。第三人陈林,女,1988年8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现住江安河村四组,身份证号码:510922********7450。第三人刘柯,男,汉族,1986年8月15日生,住成都市锦江区青和里北段,身份证号码:510104********3775。原告周玉梅诉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以下简称武侯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经各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佳舟独任审理。本院依法通知陈林、刘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周玉梅以与第三人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玉梅自愿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玉梅负担。审判员  王佳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