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9-05-17
案件名称
彭梅玲与汤吉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彭梅玲;汤吉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刘恒钢;苏艳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02号原告彭梅玲,女,汉族,1946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何超,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吉炳,男,汉族,1980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商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园路人保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7836565。负责人王焱辉。被告刘恒钢,男,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苏艳萍,女,汉族,1972年9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与侨香路交界口深国投广场******802、804,组织机构代码89218633X。负责人尤程明,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彭梅玲诉被告汤吉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刘恒刚、苏艳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在东莞市虎门镇,本案应由事故发生地所属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苏艳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住址均在深圳市福田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月莹(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