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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兴民初字第0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兴民初字第0552号原告吴某甲,男,1947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乙(系原告次子),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吴某甲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小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海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