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兴民初字第0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兴民初字第0552号原告吴某甲,男,1947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吴某乙(系原告次子),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吴某甲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小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海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