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志东与高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东,高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237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东。被执行人高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思嘉,执行总裁。申请执行人李志东与被执行人高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的高新区劳仲案字(2012)第510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高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志东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高新区劳仲案字(2012)第510号裁决书裁决由被执行人高灵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李志东补缴社会保险,仲裁庭的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高新区劳仲案字(2012)第510号裁决书,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雪涛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邹英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