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与徐甫郁、周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徐甫郁,周永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10号5楼。负责人马吉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浩、姚创,该公司员工。被告徐甫郁,男,50岁。被告周永成,男,5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徐甫郁、周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钧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嘉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