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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执字第0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陈金凤与被执行人何召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凤,何召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213-1号申请执行人陈金凤,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何召群,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陈金凤与被执行人何召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经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何召群于判决生效后10内清除自陈金凤房屋南屋檐滴水沿东侧扉水射线向南延伸11.2米陈金凤范围内的建筑物(何召群猪圈、厕所的一部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何召群承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何召群未按期履行。据此,申请执行人陈金凤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金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何召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案外人城关镇张家岗村后岗组于2013年7月2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要求本院中止本案执行。经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驳回案外人城关镇张家岗村后岗组的异议。后被执行人何召群又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驳回何召群的申请。至此,被执行人何召群仍未按判决书履行。据此,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何召群限期清除,逾期本院将强制清除。但何召群仍拒不履行。经合议,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依法对执行标的建筑物强制清除,期间,案外人何祥褔、何祥余、何召阳公开采取拦、骂、围攻阻碍施工,抗拒执行。对何祥褔、何祥余、何召阳的违法行为,本院依法作出对其三人强制带离执行现场,予以司法拘留决定,将建筑物予以清除到位。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金凤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执行其他费用(挖掘机施工费)1000元,共计1050元由被执行人何召群承担。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民初字第003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汪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