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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刘田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刘田珍,罗治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潭中民一终字第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亚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田珍。委托代理人汪晋喜。原审被告罗治朝。上诉人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商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卫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锋、罗亮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刘欣担任记录,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上诉人湘潭华亚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卫平审 判 员  肖 锋审 判 员  罗 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