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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范业荣其他合同纠纷案一审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范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无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再就业市场2号网点,代码78308546-6。法定代表人:刘志平,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范业荣,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无民初字第78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范业荣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000元,案件受理费1125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范业荣未有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待被执行人范业荣有还款能力时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无民初字第78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审 判 长  陈德勇审 判 员  杨文波代理审判员  范益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春辉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