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王开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祥,刘海龙,谭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王开祥。被执行人刘海龙。被执行人谭静。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开祥与被执行人刘海龙、谭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即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正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