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港民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杜建龙与郭小妹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1075号原告杜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3年11月27日以“双方已经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孔德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