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字第006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志华与被执行人罗红成、武汉振鹏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华,罗红成、武汉振鹏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640-1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华被执行人:罗红成、武汉振鹏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郭志华与被执行人罗红成、武汉振鹏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阳江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武汉振鹏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振鹏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振鹏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存款41,586.2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