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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法民初字第03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钟绪权与云阳县天官水库管理综合经营站,云阳县水库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绪权,云阳县天官水库管理综合经营站,云阳县水库管理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3565号原告钟绪权,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昌毅,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云阳县天官水库管理综合经营站,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文龙乡场镇。法定代表人吴地明。被告云阳县水库管理中心,住所地:云阳县水务局六楼。法定代表人吴地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绪权与被告云阳县天官水库管理综合经营站、云阳县水库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绪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0.00元,减半收取1970.00元,由原告钟绪权负担。审判员  蒲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