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法民初字第035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钟绪权与云阳县天官水库管理综合经营站,云阳县水库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绪权,云阳县天官水库管理综合经营站,云阳县水库管理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法民初字第03565号原告钟绪权,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昌毅,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云阳县天官水库管理综合经营站,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文龙乡场镇。法定代表人吴地明。被告云阳县水库管理中心,住所地:云阳县水务局六楼。法定代表人吴地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绪权与被告云阳县天官水库管理综合经营站、云阳县水库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绪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0.00元,减半收取1970.00元,由原告钟绪权负担。审判员 蒲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