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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邢台市银建冶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中宇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台市银建冶金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宇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保字第38号申请人邢台市银建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被申请人天津市中宇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申请人邢台市银建冶金有限公司因诉前保全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天津市中宇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宪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