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知民初字第0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南京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管理委员会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配套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358号原告南京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海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诚,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配套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缪志刚,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过静、符海斌,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信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配套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阳山管委会)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普信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阳山管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普信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信公司撤回对被告阳山管委��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普信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 超代理审判员 苏 强代理审判员 酆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