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56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尧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尧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668号原告尧某。被告李某甲。原告尧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盛红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尧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尧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儿李某乙。婚后因种种原因双方一直有矛盾,经常吵闹,被告对家庭、原告也不关心,因此原告��体不好,2008年心脏做了手术。被告还对原告施加暴力,进行恐吓。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诉请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3.房子平均分割。被告李某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一名,取名李某乙。婚后因家庭琐事及李某甲对家庭缺乏关心、照顾,双方产生矛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女儿一名,应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对家庭缺乏责任心,加上双方未能积极有效的沟通,导致夫妻之间产生隔阂,但根据法庭调查,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之���感情破裂,达到法律准许离婚的情形。今后如果双方能够增强沟通,被告李某甲能够关心家庭,重视夫妻感情,双方之间尚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尧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尧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