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2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林咏耀与杨尧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咏耀,杨尧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548号原告林咏耀,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海生,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尧郎,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晓艳,北京市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咏耀诉被告杨尧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尧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咏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林咏耀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 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七日书记员 朱雅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