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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沅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沅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文盲,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日被怀化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抓获,次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沅陵县看守所。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诉(2013)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向本院提交了沅检刑量建(2013)120号量刑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2013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秦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侯长福、人民陪审员李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艳担任记录。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搭乘同村好友卢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湘N460**的轻型厢式货车,从沅陵县筲箕湾镇芦家村去邻村九龙山村。当车行驶至筲箕湾镇吕家村时,被告人黄某某便驾驶该车。随后,在公路上搭载了被害人龚某甲。数分钟后,当车经过一段上坡路时,由于黄某某违规操作,导致该车后滑,并侧翻在路边的坎下,致使坐在车厢里的被害人龚某甲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龚某甲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伤残程度达到X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龚某甲无责任。公诉机关建议本院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以下证据:肇事厢式货车的物证照片;户籍证明、沅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卢某某、卢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龚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搭乘同村村民卢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湘N460**的轻型厢式货车,从沅陵县筲箕湾镇九龙山村芦家村组去九龙山。当车行驶至筲箕湾镇九龙山村吕家组时,改由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该车。随后,在公路上搭载了被害人龚某甲。数分钟后,当车经过一段上坡路时,由于被告人黄某某违规操作,导致该车后滑,并侧翻在路边的坎下,致使坐在车厢里的被害人龚某甲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龚某甲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伤残程度达到X级。经沅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操作不当致车辆翻入坎下,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龚某甲无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并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轻型厢式货车的照片,证明肇事轻型厢式货车的基本情况。经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辨认,确系其肇事车辆。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的基本情况。3、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黄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4、机动车信息表,证明车牌号为湘N460**的轻型厢式货车登记的基本情况。5、沅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操作不当致车辆翻入坎下,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龚某甲无责任。6、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黄某某被网上追逃,于2013年7月2日被怀化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抓获的情况。7、证人卢某某、卢某甲、吕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车经过吕家组一上坡路段时,由于车子后滑,而被告人黄某某又操作不当,致使货车侧翻在路边的坎下,致使坐在车厢里的被害人龚某甲受伤的情况。8、被害人龚某甲的陈述,证明2011年12月13日17时许,他搭乘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的货车,当车行驶至吕家组一上坡路段时,由于车子后滑侧翻到路边的坎下,致使其被甩出车厢外并受伤的情况。9、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明他没有获得机动车驾驶证。2011年12月13日17时许,他驾驶同村村民卢某某的货车行至吕家组一上坡路段时,因为车子后滑而车子刹车不灵,车子滑至路边坎下,车上一搭车人被甩出车外受伤的情况。10、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龚某甲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伤残程度达到X级。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交通肇事现场的情况,经被告人当庭辨认,系其交通肇事的现场。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无证违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 华审 判 员  侯长福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 艳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